十堰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再利用信息化平台及工业再制造中心(一期)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2年11月11日十堰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意见等要求,组织召开了《十堰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再利用信息化平台及工业再制造中心(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组名单附后)。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和专家实地踏勘了工程项目现场,查看了项目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及周边环境,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工程概况及其环保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的介绍和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技术内容的汇报,查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结合现场查看情况,经质询和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十堰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投资4200万元,在十堰市茅箭区何家沟工业园3号已建成的4号车间内建设“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再利用信息化平台及工业再制造中心(一期)”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先进的报废汽车拆解线,设计规模为年拆解报废汽车3万辆,实际建设规模与设计规模一致。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十堰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委托湖北九泰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于2022年7月完成了报批稿的编制,于2022年7月29日取得了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茅箭分局《关于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再利用信息化平台及工业再制造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茅环函[2022]1号)。
3.投资情况:项目实际总投资42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148万元。
4.验收范围:包括新建主体工程(4#报废汽车拆解车间)及其配套建设的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二、工程变动情况
目前实际已建设的工程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4#车间、报废汽车贮存区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与环评内容相比,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的变动情况包括:
1.一般固废暂存间原设计位于车间外北侧空地、面积2000m2,实际建设在4#车间内部、面积3000m2。一般固废暂存间面积增加,位置由车间外变动为4#车间内,降低了对外环境的影响,不属于重大变动。
2.危险废物暂存间原设计位于车间外西南侧、面积150m2,实际建设在4#车间外东侧、面积153m2。危废暂存间位置变化,面积稍有增加,实际建设位置距离4#车间更近,便于危废的收集、贮存和转运,且该位置不属于十堰地区常年主导风向(东南风)的下风向,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不属于重大变动。
3. 原设计初期雨水池不小于66.5m3、事故应急池不小于72m3,两池共用,容积小于138.5m3。实际初期雨水池与事故应急池分开建设,初期雨水池位于3#车间南侧,容积约为68m3;事故应急池共两座,一座位于4#车间西侧,容积约为20m3,另一座位于4#车间东侧,容积约为55m3。两座事故应急池分别位于车间、危废暂存间外,复合防渗及容积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
由此可知,项目实际在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方面与环评相比稍有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不需要重新办理或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此之外,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保持一致,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1.废水: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其中,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一座200m3化粪池处理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拆解车间冲洗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隔渣-沉淀-絮凝-加药-气浮、油水分离机)处理后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不外排;经雨水弃流装置收集的初期雨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隔渣-沉淀-絮凝-加药-气浮、油水分离机)处理后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不外排。
2.废气: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气包括废油液回收废气、废制冷剂抽取废气、安全气囊引爆废气、切割废气。其中,废油液回收废气、废制冷剂抽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安全气囊引爆废气量极小且具有瞬时性,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焊烟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3.噪声: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拆解、爆破等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项目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经收集后依托厂区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包括除尘器灰尘以及拆解产生的可利用废物(钢铁、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座椅、已爆破气囊)、不可利用废物(废皮革、人造革、纤维、海绵、木片),除尘器灰尘和可利用废物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利用废物送至工业废物处置场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油液(HW08,900-199-08)、废油泥(HW08,900-210-08)、废含汞开关(HW29,900-024-29)、废铅酸电池及电解液(HW31,900-052-31)、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滤清器(HW49,900-041-49)、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HW49,900-045-49)、废制冷剂(HW49,900-999-49)、废尾气净化装置(HW50,900-049-50),各类危废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拆解车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地面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量约120m3/a,依托厂区原有一座200m3化粪池处理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验收检测期间,项目废水总排口出口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排放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气: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气包括废油液回收废气、废制冷剂抽取废气、安全气囊引爆废气、切割废气。其中,废油液回收废气、废制冷剂抽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安全气囊引爆废气量极小且具有瞬时性,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焊烟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验收检测期间,项目4号车间排气筒(DA001)出口中非甲烷总烃小时浓度值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东北侧周界(1#)、北侧周界(2#)、东侧周界(3#)、西南侧周界(4#)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拆解、压力打包、爆破等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项目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项目西南侧厂界外1m处、东北侧厂界外1m处、西北侧厂界外1m处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依托厂区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包括除尘器灰尘以及拆解产生的可利用废物(钢铁、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座椅、已爆破气囊)、不可利用废物(废皮革、人造革、纤维、海绵、木片),除尘器灰尘和可利用废物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利用废物送至工业废物处置场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位于车间内部,占地面积3000m2,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包括废油液(HW08,900-199-08)、废油泥(HW08,900-210-08)、废含汞开关(HW29,900-024-29)、废铅酸电池及电解液(HW31,900-052-31)、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滤清器(HW49,900-041-49)、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HW49,900-045-49)、废制冷剂(HW49,900-999-49)、废尾气净化装置(HW50,900-049-50)。各类危废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位于车间东侧,共六间,建筑面积约153m2,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5.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验收期间的检测结果进行总量核算得知,项目运行后实际年排放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72t/a,满足挥发性有机物0.1976t/a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后续要求与建议
1.取得资质正常生产后,在满足工况的条件下开展检测。
2.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要求,落实日常生产及环保管理要求。
六、验收结论
十堰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再利用信息化平台及工业再制造中心(一期)项目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设施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工艺、设备和主要环保设施无重大变动,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满足“三同时”要求;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实现了达标排放。验收组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认为该项目总体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公示期:2022.11.21-2022.12.21
联系人:黄工18071952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