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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案制冷企业液氨使
发布时间:2016-05-0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案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的要求,我省从2013年10月至12月,开展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11月下旬至12月初,省安办组织暗访组对武汉、襄阳、孝感、黄冈等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各地安监部门调查摸底,截至2013年12月,除神农架林区没有涉氨制冷企业外,全省共233家涉氨制冷企业,近六成企业分布在荆州、宜昌、武汉、襄阳、荆门、黄冈,液氨储存量达到10吨临界量属重大危险源的有48家,占20.6%,33家进行了安全评价。

  省局印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后,各地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各级领导重视,治理工作有序推进。12个市州召开了动员部署会,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印发了专项治理方案,组织基层安监力量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了详细摸排。二是分级组织培训,督促企业边查边改。10月底,省局组织了第二期全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培训班,重点宣贯了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自查自改方法,并对重大事故案例进行了分析,参加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颁发了安全资格证书。武汉、襄阳、宜昌、随州、恩施等5个市州组织辖区企业进行了教育培训,其中宜昌地区累计培训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人员200余人次,省市两级培训后,各地企业开展了自查自改工作。三是抽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安监部门对涉氨制冷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武汉市安监局还与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襄阳、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黄冈、仙桃、天门等地排查出隐患760处,下达执法文书120份,责令8家企业停产关闭。武汉、宜昌落实整改资金878万元。总体上看,武汉、宜昌、襄阳、孝感等地能够较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办和省局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企业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认识不够,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安全投入不足,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没有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或将查改情况上报当地安监部门,被动应付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较为松懈、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健全,未制订切合实际的事故应急预案,个别冷库及制冷系统由不具备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构成重大危险源液氨使用企业未建立台账,没有进行安全评价和事故危险度评估。安全隐患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国务院安委会文件(安委〔2013〕6号)明文禁止的一些情况在不少企业还大量存在。

  (二)少数地区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个别地区调查摸底不认真,上报企业数量明显与当地实际情况不相符,将涉氨制冷企业简单等同于涉氨企业,安监部门内部还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执法检查不严,应该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没有下达相关指令,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到位。

  (三)安全监管能力还有待加强。部分地区涉氨制冷企业行业归属界定不清,之前没有纳入工贸行业监管范围,个别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不准确、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安监部门缺少涉氨制冷方面的技术专家人才,导致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应该发现的隐患排查不到。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将专项治理工作常态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切实摸清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底数,建立常态化长效监管、现场执法检查和暗访机制,将《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内容作为检查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和跟踪督办。对因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新改扩建涉氨制冷企业和项目,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